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收入項目的確認等問題予以明確,其中不乏有潛在利好因素,并可追溯至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執行日2008年1月1日,值得業內人士特別關注。
租金的收入確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點評:租金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中的看點在于支付租金方式(包括支付日期)上的多樣化。此解為企業取得租金收入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作為確認收入的實現。”換言之,企業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合同上約定的應收租金的時間來計繳企業所得稅??偩钟?009月2月發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租金收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而國稅函[2010]79號文改變了既往在租金收入的確認上執行的收付實現制,與現行會計準則趨于一致。租金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采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有效防止納稅人利用免稅年度做文章規避稅收的行為?,F實中,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實務中,政策的制訂者往往傾向于即期稅收收入的獲得,當會計準則與稅收發生沖突時,按照稅收原則進行處理,致使會計人員為此而頻繁地調帳,實際效果往往不彰。
債務重組的收入確認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點評:關于債務重組確認收入的時間,在既往的政策中并不明。此次總局特別對“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予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所得的確認和計算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點評:首先,明確了轉讓股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轉讓股權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這就是說,即使是轉讓股權生效已經生效,如果沒有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可不視為收入已經實現。其次,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根據2009年12月10日頒發的國稅函[2009]698號文,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點評:股權溢價轉增資本是投資成本在注冊資金和資本公積的內部劃轉,不影響計稅基礎,因此不能確認收入。至于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008年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有明確規定。
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的確定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點評: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確定固定資產計稅基礎,須有合法的扣稅憑證。企業在固定資產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入賬計提折舊,但不得超過12個月,并且發票取得后還要進行納稅調整。上述規定與現行會計準則略有不同。會計準則要求按照暫估價格計提折舊,將來如果同暫估價格有出入的,不再進行追溯調整。
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點評:上述所說的“各項成本費用”需符合稅法中的“合理支出”概念。“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按照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企業籌辦期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點評:納稅人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為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的年度。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在之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點評:由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的主要業務收入來源于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可據此按規定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上述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問題,原則上也可據此把握。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作者簡介:盛立中,現供職於國家稅務機關,曾多年研究國內財政稅收制度,近年側重國際財政經濟政策評論,文章被海內外媒體採用?!蹲x者(原創版)》、《鳳凰周刊》、香港經濟導報周刊等多家傳媒簽約作者、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