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占比40%,對于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廣西作為自治區,區內納稅人可以享受到很多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免優惠,尤其是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納稅人。
“小微企業”具體可以享受到什么樣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免優惠呢?一起來看下!
一、全區納稅人可享
文件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20〕13號)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我區小微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20%。
以上小微企業指的是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微企業。
舉例
企業2020年未享受該優惠時: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
符合條件享受后
減征額為5×40%×20%=0.4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為5-0.4=4.6萬元
二、經濟區范圍在南寧、北海、防城港、欽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轄行政區范圍內納稅人可享
文件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和修訂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4]5號)
新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從開辦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 5 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該優惠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舉例
企業2020年未享受該優惠時: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
符合條件享受后
減征額為5×40%=2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為5-2=3萬元
三、經濟區范圍在南寧、柳州、梧州、貴港、百色、來賓、崇左及桂林、玉林、賀州、河池等11市所轄行政區范圍內納稅人可享
文件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
新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從開辦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該優惠執行期限為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注意事項
上述第二、三點政策內容有相重疊的行政區域,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享受優惠。
知識鏈接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